违反群众纪律的行为:在乡村振兴领域有侵害群众利益行为
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一百二十二条、第一百二十三条对侵害群众利益行为列出负面清单,作出处分规定。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:有下列行为之一,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,情节较轻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较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开除党籍处分:
(一)超标准、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、摊派费用,加重群众负担;
(二)违反有关规定扣留、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;
(三)克扣群众财物,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;
(四)在管理、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;
(五)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、吃拿卡要;
(六)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。
在乡村振兴领域有上述行为的,从重或者加重处分。
党章规定,“党在任何时候都把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,同群众同甘共苦,保持最密切的联系,坚持权为民所用、情为民所系、利为民所谋,不允许任何党员脱离群众,凌驾于群众之上。”2003年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就作出规定,违反有关规定,以各种方式乱收费、乱摊派,或者擅自向他人征收、征用财物等强令他人履行非法定义务的,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。2015年《条例》结合新情况新问题,吸收《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(试行)》,中共中央、国务院《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、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》,国务院办公厅《关于转发农业部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》等法规文件,对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表现进行了列举,规定了本条第一款的内容。2018年修订《条例》时增加第二款“在扶贫领域有上述行为的,从重或者加重处分”,强化对扶贫领域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打击力度。2023年修订《条例》时将第二款中的“扶贫领域”修改为“乡村振兴领域”,符合我国从脱贫攻坚转入推进乡村全面振兴阶段的现况。
打赢脱贫攻坚战后我们从脱贫攻坚转入推进乡村全面振兴,但要清醒认识到,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,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仍然在农村,必须始终在推进乡村全面振兴中维护好发展好群众切身利益。新修订的《条例》贯彻党中央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大决策部署,适应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要求,将在乡村振兴领域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突出出来,作为从重加重处分情形,推动从严惩治乡村振兴领域存在的不正之风和突出问题,促进党员、干部做好乡村全面振兴各项工作。
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规定,纪律审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应当从重或加重处分:
(一)强迫、唆使他人违纪。
(二)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纪所得。
(三)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。
(四)违纪受处分后,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没有交代的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。
(五)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情形。《条例》第一百二十二条提到的“在乡村振兴领域有上述行为的,从重或者加重处分”属于此种情况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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